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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的政府采购

1999-02-05 来源:光明日报 ○贾康 王桂娟 我有话说

新加坡是一个没有地方政府的城市国家。其财政部预算署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,适用于所有发生政府采购行为的机关(包括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两大类)。

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坚持透明、物有所值、公平和公开竞争三大基本原则,力求减少供应商与管理投标工作官员的贪污机会。政府采购机关根据规定程序确定所要购买项目的要求和数量,并必须得到批准。审计长对采购过程进行审计,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,如发现违规行为,要向国会的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,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作出解释,追究违规责任。

新加坡对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,规定了不同的采购程序。

对那些1000新元以下的小数额购买,如果价格已知并且合理,可以直接向单一供应商购买;如果价格未知,则鼓励采用口头报价的形式。

1000新元以上、30000新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需由两位官员负责,一位官员负责征求、接收、评估和推荐报价,另一位官员负责批准报价,前者须至少征求3个供应商报价,除非获得后者的批准,否则不得减少报价数。

一般情况下,任何30000新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。政府必须在报刊上登广告,任何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。公开招标需经过开启投标箱、评估投标、投标裁决和裁决通告等几个法定程序,最终确定中标者。

对于复杂和高技术需求的采购项目可采取“选择招标”的形式,这种形式下,政府采购机关事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定,合格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投标。此后,它也采用公开投标的开启投标箱、评估投标和裁决投标等程序。

除上述几种采购方式外,新加坡还有一种“有限招标”的采购形式,但采用较少。此外,新加坡还规定,对不尽责任的供应商和表现差的供应商在1至5年内可实行禁止投标的惩罚措施。

对于投标争议,由专设的政府采购裁决法庭处理,作出的裁决如有任何一方不服,还可上诉,要求进行司法复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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